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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申報房屋稅罰則

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30日內,或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增加之次期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以前,向當地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若逾期未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責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