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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後地主獲配之土地及建築物,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自何時起算?是否須由地主提出申請?

  1.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及該條例施行細則第32條規定,更新地區內之土地及建築物,於更新後,地價稅自使用執照核發日的次年起減半徵收2年;房屋稅自使用執照核發日的次月起減半徵收2年。另本市更新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取得更新後建築物,且於108年2月1日前尚未減半徵收2年期間屆滿者,於減半徵收2年期間內未移轉,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10年為限。
  2. 由實施者檢附相關資料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