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房屋稅條例第6條之1規定,房屋稅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按房屋稅籍資料核定,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一次徵收,其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
二、舉例說明:
甲君(賣方)與乙君(買方)於114年2月1日訂立 A 屋買賣契約,同年3月1日完成建物移轉登記,114年2月28日A 屋仍登記在原所有權人甲君名下,114年期房屋稅應由甲君繳納;倘於114年2月28日當天完成建物移轉登記,因114年2月28 日A屋已登記於乙君名下,114年期房屋稅則應由乙君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