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立案之演藝團體,所舉辦之臨時性娛樂活動,符合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者,免徵娛樂稅。應於演出10日前檢送臨時公演申請書、娛樂稅免徵申請書、票券正本及樣張、申請單位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免徵娛樂稅保證書及演藝團體登記證向舉辦場所所在地之分處辦理免徵娛樂稅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