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財團法人以自有房屋興辦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下稱長照機構),如符合下列條件時,免徵房屋稅:
一、經直轄市、縣(市)長照機構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區式、機構住宿式及綜合式服務類長照機構,以長照機構主管機關核發之設立許可證書,認定是否為私立慈善救濟事業、社會救濟慈善事業;經核准籌設興建之長照機構,於興建期間得以籌設許可,先行認定。
二、稽徵機關應請長照機構主管機關協助審認該機構之收費確實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不違反長照目的,以及其會計帳簿與財務報表足證全部收益直接用於長照業務。
三、長照機構興建期間,主管機關依前款規定審認時,係協助審認各該籌設中長照機構之申請人資格,及土地確為長照機構使用且無其他營利情事。所稱興建期間,以建築管理機關建造執照核發日至發給使用執照日止計算;已取得設立許可之長照機構,經該機構主管機關核准擴充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