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房屋拆除停止課徵房屋稅說明:

房屋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上一年    7月1日起至當年2月末日止拆除之房屋,其尚未拆除期間之當期房屋稅仍應按月比例計課,未滿1個月者不計。


納稅義務人應該在房屋拆除事實發生後30日內,主動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經派員查證屬實後,即可自拆除當月份停止課徵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如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除能提示房屋實際拆除日期之相關證明文件,否則只能自申請當月起停止課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