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含長照機構)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如符合下列條件時,免徵土地增值稅:(一)受贈人為財團法人。(二)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三)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四)受贈之土地於捐贈時,可供該社會福利事業或私立學校使用。註: 所稱長照機構為財團法人依長期照顧服務法及相關法規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區式、機構住宿式或綜合式服務類長照機構。
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含長照機構)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如符合下列條件時,免徵土地增值稅:
(一)受贈人為財團法人。
(二)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三)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四)受贈之土地於捐贈時,可供該社會福利事業或私立學校使用。
註: 所稱長照機構為財團法人依長期照顧服務法及相關法規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區式、機構住宿式或綜合式服務類長照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