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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是否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含長照機構)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如符合下列條件時,免徵土地增值稅:

(一)受贈人為財團法人。

(二)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三)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四)受贈之土地於捐贈時,可供該社會福利事業或私立學校使用。


註: 所稱長照機構為財團法人依長期照顧服務法及相關法規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區式、機構住宿式或綜合式服務類長照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