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條例」第5條修正案於103年6月6日公布生效,規範非自住之其他供住家用房屋,稅率最低不得少於1.5%,最高不得超過3.6%。本府旋即提案修正「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第4條條文,並於103年10月9日經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自103年7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於本市持有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依持有戶數按2.4%或3.6%的稅率課徵房屋稅,可適度提高持有多戶房屋之持有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