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自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於同年度再移轉時,是否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依土地稅法第30條規定,經法院拍賣之土地,以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則以拍定價額為準。次依同法第31條規定,該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其前次移轉現值以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為準。假設拍賣土地之拍定價額為每平方公尺10,000元,而其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2,000元,依據前述法令規定,稅捐稽徵機關係以拍定價額每平方公尺10,000元核計該土地稅增值稅,即取得土地之前次移轉現值為10,000元〈每平方公尺〉,故自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如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時,於同年度移轉時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