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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耕地三七五」的土地,因申請不到「農地農用證明」,可否向稅捐處辦理農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如經區公所、產發局認定非屬農業用地而不予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於移轉與自然人時,即無法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