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專供載送身心障礙、長期照顧服務需求之車輛,如何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手續?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9款但書規定,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專供載送身心障礙、長期照顧服務需求之車輛,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得不受3輛限制,申請作業流程及應附文件如下:
一、向中央、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社政主管機關取得證明函,證明函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設立依據。
     (二)立案宗旨非以營利為目的。
     (三)落實社會福利服務工作。
     (四)特殊車種名稱與應具備之合法固定輔助設備、特殊標誌。
     (五)適用免稅之法令依據。
     (六)已領牌照車輛應敘明牌照號碼。
二、持上開證明函至交通管理機關辦理驗車及核(換)發註記特殊車種之行車執照。
三、向車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檢附文件如下:
     (一)蓋有機關或團體印章及負責人印章的免稅申請書。
     (二)立案證明(辦理法人登記者應附法人登記證書)。
     (三)組織章程。
     (四)上開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函。
     (五)載明特殊車種之行車執照或新領牌照登記書。
     (六)車輛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