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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乙為了騰空待售房屋,以致在簽定買賣契約時,戶籍已經不在,是否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原本簽訂契約時,戶籍已經不在,與自用住宅的要件不符,然為顧及納稅義務人實際上的困難,凡是遷出戶籍距離出售時間不滿1年,且符合其他要件,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