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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稅捐處補徵稅捐,無法在規定納稅期間內繳納,我可以申請分期繳稅嗎?

(一)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及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規定,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應補徵鉅額稅捐,個人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可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

(二)依據臺北市分期繳納地方稅申請辦法,補徵應繳稅款單筆或合計達新臺幣10萬元以上,無法如期繳清之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印花稅,可以申請分期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