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與身心障礙者因遷移致不同戶籍,即不符免稅規定自戶籍遷出之日起恢復課稅。自115年1月30日起,如免稅車輛車籍地(或於公路監理資訊系統登載之住居所地址)與身心障礙者戶籍地仍相同,則符合免稅規定,不會喪失免稅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