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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君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後,經法院拍賣,是否須追繳原退還稅款?

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後,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經法院拍賣者,仍應依同法第37條規定,追繳原退還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