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中新建、增建或改建房屋,應如何課徵房屋稅?
一、依房屋稅條例第 6 條之 1 規定,新建、增建或改建房屋,於當期建造完成者,按月比例計課,未滿 1 個月者不計。每年 3 月 1 日起至6 月 30 日止新建、增建或改建完成之房屋,該期間之房屋稅併入次期課徵。 二、舉例說明: 建商甲新建A屋,並自114年10月起課房屋稅,該屋115年期房屋稅將按9個月(114年10月至115年6月)期間計算;倘A屋自115年4月起課房屋稅,因晚於115年期之納稅義務基準日(115年2月28日),爰該屋115年4月至6月之房屋稅,將併入116年期房屋稅於116年5月開徵,其課稅所屬期間為 115年4月1日至116年6月30日止,計15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