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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中新建、增建或改建房屋,應如何課徵房屋稅?

一、依房屋稅條例第 6 條之 1 規定,新建、增建或改建房屋,於當期建造完成者,按月比例計課,未滿 1 個月者不計。每年 3 月 1 日起至6 月 30 日止新建、增建或改建完成之房屋,該期間之房屋稅併入次期課徵。

二、舉例說明:

建商甲新建A屋,並自113年10月起課房屋稅,該屋114年期房屋稅將按9個月(113年10月至114年6月)期間計算;倘A屋自114年4月起課房屋稅,因晚於114年期之納稅義務基準日(114年2月28日),爰該屋114年4月至6月之房屋稅,將併入115年期房屋稅於115年5月開徵,其課稅所屬期間為 114年4月1日至115年6月30日止,計15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