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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對房屋稅有何影響?

一、自住房屋要件 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符合下列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
1.房屋無出租。
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二、自112年起,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滿18歲成年後,即可個別計算自住用房屋戶數,相關宣導資訊可參閱本處官網/宣導區/多媒體宣導區/稅務文宣/111年宣導海報 (網址: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36/relpic/16222/8519195/4dc88af5-7a7f-4ff4-aff2-aecf72301aa1.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