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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濟中的欠稅案件如何暫緩移送執行?

(一)行政救濟中的欠稅案件,如果符合稅捐稽徵法第39條所規定的4種情形,可以暫緩強制移送執行:
1.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申請復查。
2.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的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並且依法提起訴願。
3.納稅義務人對於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
4.納稅義務人繳納三分之一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都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禁止其辦理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二)罰鍰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免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予以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