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4年1月17日起,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如名下無車輛,得以其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或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該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 ,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1輛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