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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7月6日公布修正臺北市娛樂稅徵收自治條例之修正重點為何?

  1. 將電影徵收率簡化為外國語言片課徵2.5%;本國語言片課徵1%。
  2. 職業性歌唱、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原徵收率為5%,改按票價或收費額增訂不同級距之徵收率,票價或收費額在新臺幣(下同)1,500元以下者,徵收率調降為1%;1,501元至3,000元者,調降為2.5%;3,001元以上者,維持原徵收率5%。
  3. 戲劇、音樂演奏、說書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徵收率由1.25%調降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