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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下稱危老條例)規定的稅捐減免優惠為何?是否有申請期限?

經主管機關核准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及建築物,可依危老條例第8條規定,減免房屋稅及地價稅:

  1. 重建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但未依建築期限完成重建且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情形者,依法課徵之。
  2. 重建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
  3. 重建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自然人者,且持有重建後建築物,於前款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期間內未移轉者,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10年為限。

符合資格之起造人,可向本市主管機關(即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申請認定「重建期間土地無法使用期間」,據以免徵地價稅,並於重建完成時向建築物所在之本處所屬分處申請減徵地價稅及房屋稅,以享有租稅優惠。

為持續推動全國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行政院核定延長「危老條例」稅捐減免優惠的年限,即自111年5月12日起延長5年,至116年5月1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