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出售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該重購地如為訂立契約之日起30日內如期申報者,以訂定買賣契約日為準,逾期申報者以申報日為準。如為先買後賣案件,準用前述規定。例如:出售地106年4月1日完成移轉登記,重購地108年3月3日訂約,108年4月1日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即符合2年內之規定;如果重購地於108年4月2日申報,即不符2年內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