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都市更新地方稅的優惠為何?

稅目房屋稅、地價稅契稅、土地增值稅
現行
規定
  1. 更新期間-
    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仍可繼續使用者,減半徵收。房屋興建中,無需課徵房屋稅。
  2. 更新後-
    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更新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取得更新後建築物,於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期間內未移轉,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10年為限。(延長減半徵收實施期限至118年1月31日)




  1. 更新單元內之土地及建築物,原所有權人與實施者間因協議合建辦理產權移轉時,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40%。(實施期限至118年1月31日)
  2. 地主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及建築物,於更新後第1次移轉時,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40%。
  3. 實施權利變換,地主以土地及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4. 地主不願參加權利變換而領取現金補償者,減徵土地增值稅40%。
  5. 實施權利變換應分配之土地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地主改領現金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6. 因協議不成或土地所有權人不願或不能參與分配,由實施者分配予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永佃權人或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之土地,視為土地所有權人獲配土地後無償移轉,其土地增值稅減徵40%並准予記存,於權利變換後再移轉時一併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