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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已用過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如果還要再出售其他土地,可不可以先贈與給配偶,再以配偶的名義出售並享用優惠稅率?

依據土地稅法第34條第4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者,以1次為限。因此,本人雖用過一生一次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但將土地贈與配偶後,其土地所有權已移轉,只要配偶未曾用過優惠稅率,並符合自用住宅條件,則配偶出售土地時可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