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供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免徵牌照稅規定 - 供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每人以1輛為限。
- 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該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1輛為限。
- 身心障礙者本人所有車輛,地方稅稽徵機關會主動通知核定免稅,免再提出申請。
- 車輛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cc、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超過262英制馬力(HP)或265.9公制馬力(PS)者,其免徵金額以2,400cc、262英制馬力(HP)或265.9公制馬力(PS)車輛之稅額(11,230元)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 使用牌照稅係按日計徵,如符合上開規定請儘早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牌照稅減免自申請之日起生效。
二、已核准免稅車輛,如免稅條件不變,不必每年重新申請,但如車輛過戶、換車、車牌繳銷或註銷
重新牌等,須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重新申請免稅。
三、供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經核准免徵牌照稅者,有下列情形將會被恢復課稅: - 車主或身心障礙者死亡
- 車主或身心障礙者出境經戶政機關逕為遷出登記
- 車主與身心障礙者為二親等以內親屬但戶籍未設籍同一地址
- 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已逾後續鑑定日未重新鑑定或經社政機關註銷
- 原無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嗣後取得駕照,且原免稅車輛非該身心障礙者所有
- 原有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嗣後經監理機關吊銷(扣)駕駛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