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身障者使用車輛自104年限額免徵牌照稅
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於103年6月18日公布修正,臺北市稅捐處表示,修法後供身障者使用免徵使用牌照稅的車輛,自104年1 月1日起,如身障者無駕駛執照,該車輛須為身障者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並改採限額免稅的規定,車主不可不注意。
該處表示,身障者如有駕駛執照,免稅車輛必須屬該身障者的規定沒有改變,但身障者如無駕駛執照,則新增限制條件,車輛須為身障者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與修法前車主與身障者只要有親屬關係即可享有免稅的規定不同。例如車主是身障者的姑姑,屬三親等,目前仍符合免稅規定,但自104年1月1日起就不符規定,要課徵使用牌照稅了。
北市稅處進一步說明,對於供身障者使用車輛原符合免稅規定的免稅金額,修法前為全部免稅,修法後,如該車汽缸總排氣量為2,400cc以下,使用牌照稅仍然全免,若為2,401cc以上,免稅金額以2,400cc的稅額為限,例如3,000cc的自用小客車,全年使用牌照稅稅額為15,210元,自104年1月1日起,每年僅能免繳汽缸總排氣量2,400cc的稅額11,230元,須繳納3,980元的使用牌照稅。
民眾如想進一步瞭解牌照稅相關資訊,可利用該處電話23949211轉181、182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