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稅捐處貼心提醒各位車主,領有牌照的車輛應定期檢驗,車輛若未依限期參加檢驗,只要逾期6個月以上,監理機關就會逕行註銷該牌照。車輛被註銷牌照後,不得再使用公共道路(含停放路旁),如果繼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要補繳使用牌照稅外,還會被處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舉例說明,王先生有一輛1,800cc自用小客車,每年應繳使用牌照稅為7,120元,因未依期限檢驗,經監理機關於112年1月1日逕行註銷牌照,同年12月31日因停放公共道路被查獲,致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除了要補繳112年使用牌照稅7,120元外,另被處罰鍰4,272元,補稅加上罰鍰共1萬1,392元。
該處也呼籲各位車主,要多留意行車執照上指定檢驗日期,如已逾期6個月以上未檢驗,有可能您的愛車已被逕行註銷牌照,在重新辦理驗車領牌手續前,請勿開車上路或停放在公共道路,最好將車停放於自家車庫,才不必擔心遭查獲或舉發而受罰。如果車輛仍須使用,請儘速向監理機關辦理重新驗車、領牌手續,除維護自身權益,也可顧好自己的荷包。
稅捐處表示,有關使用牌照稅相關規定,歡迎至該處網站/宣導區/稅務宣導區/稅務懶人包「使用牌照稅罰則防禦寶典」查詢。民眾如有任何疑義,亦可就近向該處及所屬分處洽詢,或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該處服務電話02-23949211轉分機181、182,有專人為您服務及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