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彙總繳納申報方式修正說明

印花稅彙總繳納申報方式修正說明


一、財政部106年4月24日台財稅字第10600012320號令釋,經稽徵機關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之業者,其依印花稅法第9條後段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尾數是否不足通用貨幣1元,應依逐件憑證計算之稅額為標準,並廢止該部80年6月6日台財稅第800204178號函。
二、依上開財政部令釋規定,自即日起修正印花稅彙總繳納申報方式,單張憑證應納稅額尾數不足1元者,無需合併計算稅額,印花稅總繳申報表填寫方式修正如下:
(一)銀錢收據請區分憑證金額250元以上及249元以下,分別填報憑證件數及合計金額,應納稅額僅需統計250元以上之憑證。
(二)承攬契據及押標金憑證,請區分憑證金額1,000元以上及999元以下,分別填報憑證件數及合計金額,應納稅額僅需統計1,000元以上之憑證。
(三)應納稅額欄位係依憑證逐張計算,小數無條件捨去後加總金額填報。
三、網路申報業者如使用批次上傳申報資料功能,請使用新檔案格式上傳;相關資料請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首頁最新消息項下查詢並下載。
四、如有疑問,請洽本處所屬分處承辦人員詢問:
分處 電話
中正分處 (02)2393-9386分機404
大同分處 (02)2587-3650分機102
中山分處 (02)2503-9221分機114
萬華分處 (02)2302-1191分機508
信義分處 (02)2723-5067分機214
松山分處 (02)2570-3911分機106
南港分處 (02)2783-4254分機104
文山分處 (02)2234-3518分機310
大安分處 (02)2358-1770分機111
士林分處 (02)2831-8101分機408
北投分處 (02)2895-1341分機116
內湖分處 (02)2792-2059分機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