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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率與納稅方法

憑證名稱說   明
一、課稅憑證範圍
銀錢收據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
買賣動產契據指買賣動產所立之契據,比如買賣車輛、商品原料…等。
承攬契據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
典賣、讓受及
分割不動產契據
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土地或房屋所立憑以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
憑證名稱稅率或稅額納稅義務人
二、稅率或稅額及納稅義務人
銀錢收據按金額 4/1000 計貼,押標金按金額 1/1000 計貼立據人
買賣動產契據每件稅額新臺幣 12 元立約或立據人
承攬契據按金額 1/1000 計貼立約或立據人
典賣、讓受及
分割不動產契據
按金額 1/1000 計貼立約或立據人

三、納稅方法

(一)繳納時限應納印花稅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不論金額大小,都可以至稅捐處開立繳款書繳納。
(二)實貼印花稅票
  1. 可到郵局購買面額有1、3、4、5、10、12、20、50、100、200元不等的印花稅票貼於應稅憑證上。
  2. 每件依稅率計算,採整數貼花原則,計算到元為止,稅額不足新臺幣1元的部分,不必貼用印花稅票。
(三)使用繳款書
  1. 個案申請:有應稅憑證者可上網申請開立應納稅額繳款書,亦可向稅捐處申請開給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後,將完稅繳款書的「證明聯」粘貼於憑證上。
  2. 彙總繳納
    1. (1)公私營的公司行號、補習班或事業組織因書立應貼印花稅票憑證甚多,不便逐件貼花、銷花,可向稅捐處申請按期彙總繳納。經核准按期彙總繳納者,應以每兩個月為一期,分別於 1 月、3 月、5 月、7 月、9 月、11 月之 15 日前,自行核算應納或代扣印花稅款,填具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並應於同一期限內,填具印花稅總繳申報表,向所在地稅捐處申報。
    2. (2)每件憑證應納稅額尾數不足新臺幣 1 元之部份,免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