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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壹、申請人應檢附證件:
    • 一、由訴願人簽名或蓋章之訴願書。

    • 二、復查決定書或行政處分書影本。

    • 三、相關證明文件。

    • 四、網路聲明訴願應於登錄日起30日內向原行政處分機關補送訴願理由書,並於訴願理由書上簽名或蓋章。



  • 貳、注意事項:
    • 一、收到復查決定書或行政處分書翌日起30日內提出。

    • 二、以郵寄方式送達訴願書者,以到達日為提起訴願之日。



  • 參、受理地點:
    •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臺北市北平東路7之2號)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臺北市市府路1號8樓東北區)



  • 肆、申請方式:現場、通訊及網路(臺北市政府法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