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請人應檢附證件:
一、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之復查申請書。
二、繳款書正本或繳款書收據聯影本。
三、相關證明文件。
貳、注意事項:
一、於稅單所載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提出。
二、無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於收到核定稅額通知書翌日起30日內提出。
三、以郵寄方式送達申請書者,以郵戳日期為申請復查之日。
四、線上聲明復查除於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期限內上網登錄資料外,應於登錄日起3日內補附壹之證件。
參、受理地點: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100009臺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7之2號)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中正分處(100009臺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7之2號1樓)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大同分處(103226臺北市大同區昌吉街57號3樓之2)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中山分處(104257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67號3樓)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萬華分處(108220臺北市萬華區和平西路3段120號6樓)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信義分處(110038臺北市信義區福德街86號7樓)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松山分處(105048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3段178號3樓)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南港分處(115203臺北市南港區南港路1段360號3樓)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文山分處(116008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3段220號4樓)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大安分處(106206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2段86號3樓)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士林分處(111043臺北市士林區美崙街41號)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北投分處(112023臺北市北投區新市街30號3樓)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內湖分處(114020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99號2樓)
肆、申請方式:現場、通訊及網路。
伍、處理期限: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