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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修正Q&A

一、問:房屋稅條例第5條已修正生效,臺北市政府的因應措施為何?
:房屋稅條例第5條修正內容,是針對自住房屋以外之其他住家用房屋,提高房屋稅稅率,並授權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該修正案業經總統公布並於103年6月6日生效。本府配合中央政府改革房屋稅制政策,提案修正本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依所有權人持有本市非自住房屋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其目標係為使房屋稅之課徵更符合量能課稅原則,進一步能間接達到健全房市之目標,該修正案經本市議會於103年10月9日審議通過,並經本府於103年11月3日以府法綜字第10333647300號令公布,追溯自103年7月1日起實施。


二、問:修正後之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自何時開始施行?
:房屋稅的課稅期間是本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並於次年5月份開徵,經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之本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本府於103年11月3日以府法綜字第10333647300號令公布,追溯自103年7月1日起實施,適用於104年5月份開徵之房屋稅。


三、問:修正後之臺北市房屋稅稅率為何?
:自103年7月1日起本市房屋適用稅率如下:

  1. (一)住家用房屋:
    1. 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房屋,為1.2%。
    2. 持有本市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在2戶以下者每戶適用2.4%,持有3戶以上者每戶適用3.6%。
    3. 公有房屋供住家使用者,一律按1.5%課徵。
  2. (二)非住家用房屋:
    1. 供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稅率提高至3%。
    2. 營業用房屋維持3%。
    3. 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房屋維持2%。
  3. (三)違規使用之停車場及防空避難室:
    1. 供住家使用者,為3.6%。
    2. 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為5%。
    3. 供非住家非營業使用者,為2.5%。
  4. (四)空置房屋:
    1. 房屋空置不為使用者,應按其現值依據使用執照所載用途或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認定,分別以非自住之其他住家用房屋或非住家用房屋稅率課徵。

四、問:自住使用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房屋如何認定?
:財政部已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之授權於103年6月29日頒定「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使全國各地方稅稽徵機關有一致的遵循依據。

  1. (一)自住使用房屋:個人所有的住家用房屋無出租使用,並供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屬供自住使用,可適用自住房屋稅率1.2%,所以,一般民眾持有房屋如符合上述要件者,其房屋稅率跟往年一樣沒有改變。
  2. (二)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住家用房屋:指持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公益出租人核定函之公益出租人,將房屋出租予領有政府最近年度核發之租金補貼核定函或資格證明之中低所得家庭供住家使用者。所以,是類房屋亦可適用房屋稅最低稅率1.2%課徵,目的係期透過租稅優惠稅率方式,鼓勵民眾擔任愛心房東,將其多餘房屋出租給弱勢團體,不僅可增加房屋供給,而且可降低政府興建社會住宅的壓力。

五、問:法人持有之住家用房屋如何適用稅率?
答:法人持有之住家用房屋除符合公益出租使用者可按稅率1.2%課徵房屋稅外,其餘因不符合自住使用房屋之認定標準,因此,法人持有之住家用房屋應按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即持有本市住家用房屋在2戶以下者每戶均按2.4%;持有本市住家用房屋在3戶以上者每戶均按
3.6%稅率課徵。


六、問:修正後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最高稅率為3.6%,高於營業用房屋稅率3%,是否合理?
:由於臺北市房價為全國之冠,房價所得比又偏高,一般民眾一屋難求,為使空屋充分釋出,落實居住正義,對於持有本市多戶非自住房屋者,提高其房屋稅稅負,且持有戶數愈多,負擔愈高之持有稅,有其必要。至於營業用房屋部分,考量普遍提高稅率,透過轉嫁效果可能會反映在物價調漲,將增加一般民眾負擔,故此次暫不調整。


七、問:如何申請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稅房屋稅?
:個人持有的住家用房屋無出租使用,並供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者,納稅義務人可於符合自住條件之日起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按自住房屋稅率1.2%課徵房屋稅。自住房屋嗣後如有變更使用或持有情形變更,其變更日在變更月份16日以後者,當月份適用原自住房屋稅率,在變更月份15日以前者,當月份適用變更後稅率。


八、問:王先生持有計8戶住家用房屋,分別為臺北市5戶、新北市2戶、臺中市1戶;另配偶李小姐計持有計3戶住家用房屋,均位於臺北市,無未成年子女,且房屋均無出租,供其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以下列選擇方案為例應如何適用房屋稅率?
答:

  1. (一)選擇方案一
  2. 王先生與其配偶李小姐共同選擇以王先生持有之臺北市其中3戶為自住房屋,則其適用稅率如下表:

    方案一
    納稅人 房屋坐落縣市別 持有戶數
    (戶)
    自住房屋
    (戶)
    稅率 非自住房屋
    (戶)
    各轄市、縣(市)政府所訂稅率
    王先生 臺北市 5 3 1.2% 2 每戶2.4%
    王先生 新北市 2 - 2 1.5%~3.6%
    (由新北市政府訂定)
    王先生 臺中市 1 - 1 1.5%~3.6%
    (由臺中市政府訂定)
    配偶
    李小姐
    臺北市 3 - 3 每戶3.6%

    備註: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非自住之其他住家用房屋稅率為1.5%~3.6%,同條例第6條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地方實際情形,在前條規定稅率範圍內,分別訂定房屋稅徵收率(稅率)。

  3. (二)選擇方案二
  4. 王先生與其配偶李小姐共同選擇以王先生持有之臺北市其中1戶及李小姐持有之臺北市其中2戶為自住房屋,則其適用稅率如下表:

    方案二
    納稅人 房屋坐落縣市別 持有戶數
    (戶)
    自住房屋
    (戶)
    稅率 非自住房屋
    (戶)
    各轄市、縣(市)政府
    所訂稅率
    王先生 臺北市 5 1 1.2% 4 每戶3.6%
    王先生 新北市 2 - 2 1.5%~3.6%
    (由新北市政府訂定)
    王先生 臺中市 1 - 1 1.5%~3.6%
    (由臺中市政府訂定)
    配偶
    李小姐
    臺北市 3 2 1.2% 1 每戶2.4%

    備註: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非自住之其他住家用房屋稅率為1.5%~3.6%,同條例第6條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地方實際情形,在前條規定稅率範圍內,分別訂定房屋稅徵收率(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