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稅方法
- 一、自動報繳
娛樂稅代徵人將每月娛樂票券之門票銷售額或收費額按各縣市所規定之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並填寫娛樂稅自動報繳繳款書或於網路申報完成自動列印繳款書,次月 10 日前向代收稅款處繳納並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 - 二、查定課徵
由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定娛樂稅代徵人每月應代徵之娛樂稅款,並於月底前填發繳款書送達代徵人,限於次月 10 日前繳納。 - 三、臨時公演
- (一)有價臨時公演
- 凡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發售門票或收取代價者,不論舉辦場所,其營業人或演出人應於舉辦前向轄區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辦門票驗印及娛樂稅徵免手續。
- 轄區地方稅稽徵機關按每演出 5 日驗印核發門票一次,並核算代徵稅款填發繳款書(或納稅保證金)送達代徵人繳納,演出結束後 5 日內代徵人應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繳銷剩餘票券、辦理結案手續。新北市、基隆市、臺南市、桃園縣、新竹縣、宜蘭縣、臺東縣、嘉義市及高雄市之營業人或演出人,得於演出結束 10 日內辦理。臺北市得於演出結束 20 日內辦理。
- (二)無價臨時公演
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轄區地方稅稽徵機關報備。
項次 | 項目 | 稅率 |
娛樂稅稅率表 單位:新臺幣|
(1) | 電影 - 本國語言片 | 最高30%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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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 - 外國語言片 | 最高60%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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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職業性歌唱、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 | 最高30% | 票價或收費額 | |
1,500元以下 | 1% |
1,501元~3,000元 | 2.5% |
3,001元以上 | 5% |
(3) | 說書、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 | 最高 5%(說書最高30%) | 1% |
(4) | 各種競技比賽 | 最高10% | 2.5% |
(5) | 舞廳 | 最高100% | 25% |
(6) | 舞場 | 最高100% | 25% |
(7) | 高爾夫球場 | 最高20% | 2.5% |
(8) | 高爾夫球練習場 | 最高20% | 2.5% |
(9) | 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 |
機動遊藝樂園 | 最高50% | 2.5% |
MTV視聽KTV視唱 | 最高50% | 2.5% |
電子遊戲機 | 最高50% | 2.5% |
機動遊艇動力飛行器 | 最高50% | 2.5% |
其他 | 最高50% | 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