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編號標題資料維護內容
1臺北市持有多戶房屋稅政策為何?一、「房屋稅條例」第5條前於103年6月6日修正公布,規範非自住之其他供住家用房屋法定稅率為1.5%至3.6%,本府率先修正「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第4條條文,增訂自103年7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於本市持有非自住之其他住家用房屋2戶以內均按稅率2.4%、3戶以上均按稅率3.6%課徵房屋稅,可適度提高持有多戶房屋之持有成本。二、「房屋稅條例」又於113年1月3日再修正公布,將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改採全國歸戶且全數累進方式課徵,針對持有多戶且未作有效使用者,調高其法定稅率為2%至4.8%,本府參照財政部113年4月1日公告之基準(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或繼承取得共有房屋,全國持有4戶以內稅率1.5%、5-6戶稅率2%、7戶以上稅率2.4%;其他非住家用房屋,全國持有2戶以內稅率3.2%、3-4戶稅率3.8%、5-6戶稅率4.2%、7戶以上稅率4.8%),配合提案修正「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目前刻依法定程序送臺北市議會審議中。
2臺北市起造人持有待銷售住家用房屋稅修正後之新制為何?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後,於2年內銷售並完成移轉登記占核發使用執照房屋超過7成,顯見起造人在2年期間已可售出大部分房屋,為期稅制更合理公平,促使起造人加速釋出餘屋,房屋稅條例業於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增訂起造人持有待銷售住家用房屋,於起課年月2年內,法定稅率為2%至3.6%,本府參照財政部113年4月1日公告之基準(起造人持有待銷售住家用房屋1年以內稅率2%、1-2年稅率2.4%、2-4年稅率3.6%、4-5年稅率4.2%、超過5年4.8%),配合提案修正「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目前刻依法定程序送臺北市議會審議中。
3房屋稅稅率表(113年7月1日起)
4房屋稅差別稅率2.0修法重點:房屋稅條例於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重點如下:一、對於房屋所有人之非自住住家用房屋進行「全國歸戶」,除特定房屋適用較低稅率外,針對持有多戶且未作有效使用者,調高其法定稅率為2%至4.8%(原為1.5%至3.6%),所有地方政府均須按全國持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並採「全數累進」課徵。二、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或繼承取得共有的住家用房屋適用稅率範圍,調整為1.5%至2.4%(原為3.6%);建商新建住家用房屋在合理銷售期間(2年)內稅率範圍,酌調為2%至3.6%,超過2年的餘屋,則適用2%至4.8%。三、全國僅持有一戶房屋供自住使用(排除房屋現值超過一定金額)者,稅率調降為1%。四、住家用房屋現值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免徵房屋稅之適用對象,以自然人持有全國3戶為限,並排除非屬自然人(例如:法人)持有者之適用。五、信託房屋與委託人或受益人持有之房屋併計戶數適用差別稅率。六、增訂自住房屋設籍要件,及房屋稅由按「月」計徵改按「年」計徵。七、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房屋使用情形倘有變更,納稅義務人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如期申報者,自當期開始適用,如逾期申報,自次期開始適用;致稅額增加,自變更次期開始適用。
5房屋稅新制不計入非自住房屋全國歸戶數及適用差別稅率房屋類型:依「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第4條規定,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計入納稅義務人全國總持有非自住住家用應稅房屋戶數及適用差別稅率:一、供住家使用之公有房屋。二、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住宅法第19條規定興辦之社會住宅。三、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租賃住宅。四、經勞工主管機關核發證明文件之勞工宿舍及其附設員工餐廳。五、依建物所有權狀或使用執照登載,屬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共有部分,並領有單獨建物所有權狀。六、專供停放車輛使用之停車空間。七、公同共有房屋。八、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長期照顧服務法及老人福利法規定許可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及老人福利機構,提供其服務對象住宿之房屋。九、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登錄公告供住家使用之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十、屬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之公共建設、附屬設施或附屬事業,其供住家使用之房屋。十一、於課稅所屬期間之上一年7月1日至當年2月末日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之房屋。十二、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房屋。。
6房屋稅新制住家房屋全國歸戶戶數計算方式:依「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計算全國總持有住家用房屋戶數,以下列各款之人為準,按其持有之住家用房屋合併歸戶計算︰一、房屋所有人。二、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為使用權人。三、設有典權之房屋,為典權人。四、房屋為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其房屋稅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者,為現住人或管理人。五、共有房屋,按各共有人分別以1戶歸戶。六、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應改歸戶委託人合併計算戶數。但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且符合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及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者,改歸戶受益人合併計算戶數。
7房屋稅應該由何人繳納 ?一、房屋稅是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向該使用權人徵收之;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共有房屋即向共有人徵收,由共有人推定1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共有之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又上開人員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由管理人或是現住人繳納,如果是出租房屋,由承租人負責代繳,抵扣房租。二、未辦建物所有權第 1 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其房屋稅向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無使用執照者,向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無建造執照者,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三、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
8每年應納的房屋稅是在什麼時候繳?課稅所屬期間又是如何?房屋稅1年徵收1次,以每年2月之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按房屋稅籍資料核定,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一次徵收。課稅期間為上一年7月1日起算至當年6月30 日止。
9住家用房屋免徵房屋稅要件: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9款規定,住家用房屋免徵房屋稅要件如下:一、房屋現值在10萬元以下(臺北市自113年期起免稅現值調整為10萬9,000元以下)。二、自然人持有限全國3戶。三、非屬自然人(例如法人)不適用。
10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者,稅率1.2%,需符合哪些條件?自住房屋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所有人或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房屋使用權人為個人之住家用房屋符合下列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1. 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2. 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應於該屋辦竣戶 籍登記。。3.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自112年1月1日起,民法規定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
11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稅率為1%,要符合那些要件?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所有人或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房屋使用權人為個人之住家用房屋符合下列情形者,適用1%的房屋稅率。1.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一戶房屋,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
12住家用房屋供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稅率為1.2%,要點如下:一、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3 條規定,房屋供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住宅法及其相關規定核(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於核(認)定之有效期間內,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二、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申請並符合租金補貼資格的承租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為公益出租人後,通知地方稅稽徵機關,於認定有效期間內,逕行核定按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1.2%課徵,免由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三、住宅所有權人如果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資格而未申請之承租人,可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為公益出租人,並同時申請房屋按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 1.2% 課徵房屋稅。
13自益信託房屋稅課徵1.2%,需符合那些要件?信託房屋如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該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與其信託目的不相違背,符合上述委託人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全國最多3 戶等自住要件者,可申請按自住房屋稅率1.2%課徵房屋稅。
14他益信託房屋稅課徵1.2%,需符合哪些要件?以房屋為信託財產所成立之他益信託,信託關係存續中符合下列條件者,受益人視同房屋所有權人,該信託房屋可申請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1.受益人必須為委託人之配偶或已成年子女,且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或受益人為委託人之未成年子女。2.信託契約須明定信託財產供受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不得處分、出售或移轉於第三人。3.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且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4.受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該屋並辦竣戶籍登記。5.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房屋稅則應符合受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供自住使用之房屋全國合計3戶以內之規定。
15自住房屋是否須每年重新申請適用自住房屋稅率?經核准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若自住條件未變更,不需每年重新提出申請。但自住條件有異動,則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變更。
16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如何變更房屋稅稅率?一、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房屋使用情形倘有變更,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者,自申報當期開始適用,逾期申報或致稅額增加者,自申報次期開始適用。二、舉例說明:甲君持有A屋供營業使用,自113年9月15日變更為自住使用,若甲君於114年3月22日(適逢假日,順延至3月24日)以前申報該屋使用情形變更,因致稅額減少,自當期114年期起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倘甲君遲於114年3月25日始申報該屋使用情形變更,則自次期(115年期)起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17房屋移轉時,納稅義務人是否馬上要繳房屋稅?房屋稅新制規定房屋稅由按月計徵改按年計徵,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按房屋稅籍資料核定,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所以,年度中房屋移轉,稽徵機關將不再即予開徵房屋稅,故不用馬上繳交房屋稅。
18年度中房屋買賣,該年度房屋稅誰要繳?一、依房屋稅條例第6條之1規定,房屋稅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按房屋稅籍資料核定,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一次徵收,其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二、舉例說明:甲君(賣方)與乙君(買方)於114年2月1日訂立 A 屋買賣契約,同年3月1日完成建物移轉登記,114年2月28日A 屋仍登記在原所有權人甲君名下,114年期房屋稅應由甲君繳納;倘於114年2月28日當天完成建物移轉登記,因114年2月28 日A屋已登記於乙君名下,114年期房屋稅則應由乙君繳納。
19房屋拆除停止課徵房屋稅說明:房屋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上一年    7月1日起至當年2月末日止拆除之房屋,其尚未拆除期間之當期房屋稅仍應按月比例計課,未滿1個月者不計。納稅義務人應該在房屋拆除事實發生後30日內,主動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經派員查證屬實後,即可自拆除當月份停止課徵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如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除能提示房屋實際拆除日期之相關證明文件,否則只能自申請當月起停止課徵房屋稅。
20年度中房屋拆除,是否還要繳納房屋稅? 一、依房屋稅條例第6條之1規定,房屋稅以每年2月之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上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2月末日止拆除之房屋,其尚未拆除期間之當期房屋稅仍應按月比例計課,未滿1個月者不計。二、舉例說明:甲於113年12月25日拆除持有的住家用房屋A屋並申報註銷房屋稅籍,雖於114年2月末日(納稅義務基準日)已無A屋之房屋稅籍資料,惟甲仍須就A屋未拆除期間(113年7月起至113年11月,計5個月)之房屋稅,於114年5月1日至5月31 日繳納;至於113年12月之房屋稅,未滿1個月,不計課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