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證 類別 | 憑證名稱 | 憑證性質 | 稅率 | 負責 貼花人 | 備註 |
(一) 存 款 憑 證 | 1.往來對帳單 | 印花稅法第6條第4款 | 免貼 | | 往來對帳單內如列有收到透支利息之記載,或替代透支利息收據者,應由銀行負責按透支利息金額千分之4貼花。 |
2.領息憑條 | 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 | 每件按金額千分之4貼花 | 立據人 | 支出存款利息時,如繕製現金支出傳票由客戶蓋章以替代利息收據者,仍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如以轉帳方式直接轉入客戶存款戶者,毋須貼用印花稅票。 |
3.結算利息通知單 | 不屬課稅範圍 | 免貼 | | 結算利息通知單如載有「收訖」等字樣,並經存款人蓋章者,應由存款人按利息金額千分之4貼花。 |
(二) 放 款 憑 證 | 1.放款往來餘額對帳單 | 印花稅法第6條第4款 | 免貼 | | |
2.貸款利息收據 | 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 | 每件按金額千分之4貼花 | 銀行 | |
3.利息計算書 | 不屬課稅範圍 | 免貼 | | 放款利息,如未另給利息收據,以利息計算書代替收據者,應由銀行負責按利息金額千分之4貼花。 |
(三) 匯 款 憑 證 | 1.小額電匯入戶信匯匯款便條 (回條) | 不屬課稅範圍 | 免貼 | | 便、回條內如載有收取匯費、郵、電費者,應由銀行負責按匯費、電費金額千分之4貼花。 |
2.匯費、郵、電費水單 | 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 | 每件按匯費、郵、電費金額千分之4貼花 | 銀行 | |
3.票匯匯什費收據 | 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 | 每件按匯什費金額千分之4貼花 | 銀行 | |
(四) 信 託 憑 證 | 1.保管箱租費收據 | 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但書 | 免貼 | | |
2.保管箱保證金回單 | 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 | 每件按金額千分之4貼花 | 銀行 | |
3.信託資金收益領取憑條 | 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 | 每件按金額千分之4貼花 | 立據人 | |
(五) 外 匯 憑 證 | 1.出口結匯證實書 | 不屬課稅範圍 | 免貼 | | 證實書內如載有手續費、郵、電費收入金額並蓋章者,應由銀行負責按金額千分之4貼花。 |
2.結匯計算單 | 不屬課稅範圍 | 免貼 | | 計算單內如載有利息收入金額,而未另給收據者,利息收入應由銀行負責按利息金額千分之4貼花。 |
3.結匯計算單利息收據 | 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 | 每件按利息金額千分之4貼花 | 銀行 | |
4.匯款回條 | 不屬課稅範圍 | 免貼 | | 回條內如載有手續費、郵、電費收入金額者,應由銀行負責按手續費、郵、電費金額千分之4貼花。 |
5.兌換水單 | 不屬課稅範圍 | 免貼 | | 水單內如載有兌換費用收入金額者,應由銀行負責按兌換費用千分之4貼花。 |
(六) 其 他 憑 證 | 1.員工薪津表 | 印花稅法第6條第8款 | 免貼 | | |
2.傷亡恤金收據 | 印花稅法第6條第9款 | 免貼 | | |
3.旅費收據 | 印花稅法第6條第3款 | 免貼 | | |
4.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收據 | 印花稅法第6條第9款 | 免貼 | | |
5.房屋租金收據 | 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 | 每件按金額千分之4貼花 | 立據人 | |
6.押租金收據 | 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 | 每件按金額千分之4貼花 | 立據人 | |
7.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 | 印花稅法第5條第4款 | 每件按契約金額千分之1貼花 | 立約或 立據人 | |
8.買入政府公債手續費水單 | 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 | 每件按手續費金額千分之4貼花 | 銀行 | |
9.房地買賣契約 | 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 | 每件按金額千分之1貼花 | 立約或 立據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