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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差別稅率2.0修法重點:

房屋稅條例於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重點如下:

一、對於房屋所有人之非自住住家用房屋進行「全國歸戶」,除特定房屋適用較低稅率外,針對持有多戶且未作有效使用者,調高其法定稅率為2%至4.8%(原為1.5%至3.6%),所有地方政府均須按全國持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並採「全數累進」課徵。

二、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或繼承取得共有的住家用房屋適用稅率範圍,調整為1.5%至2.4%(原為3.6%);建商新建住家用房屋在合理銷售期間(2年)內稅率範圍,酌調為2%至3.6%,超過2年的餘屋,則適用2%至4.8%。

三、全國僅持有一戶房屋供自住使用(排除房屋現值超過一定金額)者,稅率調降為1%。

四、住家用房屋現值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免徵房屋稅之適用對象,以自然人持有全國3戶為限,並排除非屬自然人(例如:法人)持有者之適用。

五、信託房屋與委託人或受益人持有之房屋併計戶數適用差別稅率。

六、增訂自住房屋設籍要件,及房屋稅由按「月」計徵改按「年」計徵。

七、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房屋使用情形倘有變更,納稅義務人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如期申報者,自當期開始適用,如逾期申報,自次期開始適用;致稅額增加,自變更次期開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