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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中房屋拆除,是否還要繳納房屋稅?

一、依房屋稅條例第6條之1規定,房屋稅以每年2月之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上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2月末日止拆除之房屋,其尚未拆除期間之當期房屋稅仍應按月比例計課,未滿1個月者不計。

二、舉例說明:

甲於113年12月25日拆除持有的住家用房屋A屋並申報註銷房屋稅籍,雖於114年2月末日(納稅義務基準日)已無A屋之房屋稅籍資料,惟甲仍須就A屋未拆除期間(113年7月起至113年11月,計5個月)之房屋稅,於114年5月1日至5月31 日繳納;至於113年12月之房屋稅,未滿1個月,不計課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