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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一般用地案件作業


  • (一)範圍

    • 1.適用範圍:適用一般用地稅率(合併記存除外)之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案。

    • 2.作業單位:分處。

    • 3.作業時間:經常辦理。

    • 4.作業依據:土地稅法第28條、第30條、'第49條及第51條。



  • (二)作業流程


    土地增值稅一般用地案件作業流程。(pdf檔案)

  • (三)管理內容

    • 1.申報

      • (1)申報人:義務人、權利人或代理人。

      • (2)申報方式:親自或郵寄方式均可受理。

      • (3)申報時間: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 三十日內,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 (4)受理地點:土地所在地分處及其他分處。



    • 2.收件

      • (1)申報人因土地移轉應檢附土地增值稅 (土地現值)申報書(以下簡稱土 地現值申報書)及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影本,向土地所在地分處申報土地增值稅。

      • (2)申報案件相關欄位未填寫或附件未齊全者,應輔導當場補正,再予收 件。

      • (3)收件人員應依土地增值稅稽徵作業手冊規定審核後收件,逐案編號、掣發收據。



    • 3.核稅

      • (1)審核

        • a.核稅人員收到現值申報案件,如發現申報書填寫錯誤、缺漏或附件不齊全應通知補正。

        • b.申報書之案情涉及他機關時,應向他機關查證。

        • c.通知補正或函查時應會收件人員登錄於土地增值稅發文銷號檔,申請人補正或他機關函復時,亦同。



      • (2)承辦

        • a.核稅人員依土地增值稅稽徵作業手冊規定審核後,即列印原地價檔維護建檔,或影印土地增值稅繳款書(免稅證明書)查定表、土地增值稅暨增繳地價稅抵繳核定單(表 )、臺北市都市土地卡或都市 土地卡(原地價檔建檔完整者免附),或影印地政機關移送之合併、分割分算地價表,或繼承移轉資料,或本次移轉持分所占前次移轉分次取得之比例計算表或原地價其他證明文件附案,並由核稅人員或專人列印土地增值稅繳款書(以下簡稱繳款書)或土地增值稅 免稅證明書(以下簡稱免稅證明書),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陳核。

        • b.陳核時發現錯誤者,退回核稅人員重行審查。





    • 4.查欠

      • (1)核稅人員於建檔核稅列印繳款書時,勾選列印地價稅查欠,由系統同時將查欠結果顯示在繳款書、免稅證明書或不課徵證明書上。

      • (2)欠繳地價稅者,應將補發稅額繳款書交納稅義務人或代理人簽收。



    • 5.核發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

      核稅人員於查定土地增值稅後,應以定稿函知當事人及代理人,惟符合土地增值稅一般案件者,免再核發通知函,由承辦人已簽存方式結案;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交發單人員郵寄或由納稅義務人、代理人簽收。

    • 6.管制

      管制人員應逐日檢查已逾期未銷號案件,列印土地增值稅查詢單會送核稅人員催辦,並查註逾期原因後送分處主任核章。

    • 7.更正、撤銷、註銷

      納稅義務人申請更正、撤銷案件由總收文收件分交核稅人員或依法得註銷案件由核稅人員依土地增值稅稽徵作業手冊規定辦理,稅額已核定案 件應繕寫土地增值稅退稅更正核定單,並通知申請人、地政事務所後歸檔。

    • 8.文書管理

      土地現值申報案件稅額查定歸檔後,應依序裝冊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