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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案件申請作業


  • (一)目的
    確保納稅人權益、提升作業品質。

  • (二)範圍

    • 1.適用範圍:用自用住宅用地核課地價稅案件。

    • 2.作業單位:分處。

    • 3.作業時間:經常辦理。

    • 4.作業依據:土地稅法第 9 條、第 17 條及第 41 條。



  • (三)作業流程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案件申請作業流程圖。

  • (四)管理內容

    • 1.申請

      • (1)申請人:土地所有權人或代理人。

      • (2)申請方式:

        郵寄申辦、親自申辦、傳真申辦、委託申辦、網路申辦。

      • (3)申請期間:全年度;當年度申請適用者應於 9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次年期適用。

      • (4)申請地點:各分處。



    • 2.收件

      • (1)總收文依土地所有權人填寫之自用住宅用地申請函收文後,分案送交承辦人辦理。

      • (2)總收文受理跨區申請案件,應於次日移送土地所在地分處辦理。



    • 3.審核

      • (1)適用土地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案件

        • A.申請函如未依制式格式填寫,其內容應載有申請人姓名、土地及房屋坐落等資料。

        • B.應檢送文件。

          • (A)戶口名簿影本(已於申請函戶籍登記欄勾註者及網路申請案件免附)。

          • (B)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已於申請函中註記建號者及網路申請案件免附,承辦人應調閱電傳視訊審核申請土地是否為建地物坐落基地或建物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基地坐落申明書。





      • (2)適用土地稅法第 17 條第 2 項案件

        • A.國民住宅用地

          • (A)政府直接興建者:建造執照影本或取得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

          • (B)貸款人民自建或獎勵投資興建者

            • 建造執照影本。

            • 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 B.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用地

          • (A)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影本。

          • (B)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







    • 4.處理步驟

      • (1)適用土地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案件

        • A.審核申請函及檢附文件是否符合規定,須補件者應依補件書函通知其於 15 日內補件,未依限補件者應函復否准。

        • B.依財政部訂頒「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書面審查作業要點」規定查核,並依序填寫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處理意見表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 (A)符合案件應建立自住管制檔,但因開徵暫停更檔或主檔尚未轉檔致無法建檔者,應列印或影印「地價稅特別稅率減免用地管制主檔異動作 業」空白畫面依序查填、裝訂列管,留供複核更正或主檔轉檔後建檔管制;次期改課案件,亦應建立次期改課自住管制擋,因開徵暫停更 檔或主檔尚未轉檔致無法建檔者,應列印或影印「地價稅特別稅率減 免用地管制主檔異動作業」空白畫面依序查填、裝訂列管,留供複核 更正或主檔轉檔後建檔管制。

          • (B)申請案存檔。





      • (2)適用土地稅法第 17 條第 2 項案件

        • A.審核申請函及檢附文件是否符合規定,須補件者應通知其於 15 日內補件,未依限補件者應函復否准。

        • B.須現場實地勘查案件,應簽報核准辦理後,再行簽核或建立自住管制檔,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陳核後函復申請人。



      • (3)陳核時如發現錯誤,應退回承辦人員重核,經重核後應函否准之案件,併同註銷原建立之自住管制檔。



    • 5.文書管理案件辦結後,應由檔案人員辦理歸檔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