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約定轉帳納稅作業
- 壹、作業依據:
- 一、財政部訂頒金融機構及郵政機構存款帳戶轉帳繳退稅作業要點。
- 二、財政部訂頒長期約定轉帳納稅作業注意事項。
- 三、其他有關法令及作業規定。
- 貳、作業時間:
- 一、經常性辦理。
- 二、轉帳納稅之約定及終止應於稅款開徵2個月前辦理。
- 參、作業說明:
- 一、適用範圍:
- (一)定期開徵之房屋稅稅款。
- (二)定期開徵之地價稅稅款。
- (三)定期開徵之汽(機)車使用牌照稅稅款。
- 二、受理申請
- (一)申請條件:
- 1.個人:納稅義務人以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存款帳戶,委託存款立帳機構代繳稅款。
- 2.營利事業:納稅義務人必須以本事業的存款帳戶辦理轉帳代繳。但獨資及合夥之營利事業得以負責人之存款帳戶辦理,獨資之營利事業亦可以用負責人配偶之存款帳戶辦理。
- (二) 申請方式:依式填妥「委託轉帳代繳(領)各項稅款約定書」,並加蓋約定扣款帳戶原留印鑑(如原留簽名者請簽名),連同最近1期之繳款書影本,向存款立帳機構、分處或稅務管理科提出申請。亦可利用定期開徵繳款書所附印之「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聯填妥存款人資料,並加蓋約定扣款帳戶原留印鑑(如原留簽名者請簽名)後,裝入信封自行郵寄或送至本處或所屬分處辦理。
- 三、收件
- (一)分處:收到委託轉帳代繳約定書後應先加以審核,除調閱稅籍主檔核對申請人所填管理代號是否正確外,並應核對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是否與稅籍主檔相符、其他約定書各欄是否填寫完整後,再編列流水號(編號共10碼,前2碼為分處代號,3至5碼為年度別,6至10碼為流水號。)按日批次登記「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收件及建檔明細表」2聯,送建檔人員建檔。每2週將「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收件及建檔明細表」1聯陳核股長後裝册備查。
- (二)稅務管理科:收到委託轉帳代繳約定書後送請分處依(ㄧ)之規定辦理。
- (三)分處或稅務管理科收到轉帳納稅約定書屬外縣市轄區,應將約定書正本函送所轄機關。如約定書涉及2個以上縣市者,應另影印約定書送各所轄縣市稅處辦理。
- (四)分處收到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後,若申請稅目涉及受理分處及他分處,則由受理分處併於電腦檔上登錄轉帳納稅等相關資料;若受理分處收到之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其申請稅目均非屬受理分處轄區,則受理分處應將約定書交換至轄區分處,於電腦檔上登錄轉帳等相關資料。
- 四、建檔:建檔人員建檔完成應產出正誤清單,連同約定書交分處承辦人員核對無誤後,由分處將約定書裝册保管,並於年度結束後創號歸檔,保存5年。
- 五、更正
- (一)分處接獲納稅義務人查詢存戶資料或請求異動轉帳納稅資料時(不含異動存戶、帳號資料),應填寫轉帳納稅電話服務登記簿,並查對更正轉帳納稅檔。
- (二)資訊室於各稅開徵前一個月,應將轉帳納稅檔與稅籍主檔勾稽,產出轉帳錯誤清單送稅務管理科轉各分處,依下列方式核對更正,並於5日內由管理單位更檔。
- 1.所有權已移轉者,應將移轉日期註記於清單上並加蓋職名章,並註銷轉帳納稅主檔。
- 2.稅籍主檔納稅義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與轉帳納稅檔不符或其他異常者,應調閱相關資料核對,如屬稅籍主檔或轉帳納稅檔錯誤應即辦理更檔,其餘將正確資料填於清單上,並加蓋職名章。
- 六、註銷
- (一)依納稅義務人申請之「終止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辦理。
- (二)依分處查核之異常清單上註記所有權已辦理移轉者。
- (三)累計各稅連續3次存款不足者,稅務管理科得請資訊室產出轉帳納稅戶錯誤清單(稅籍異動或納稅義務人已變更者),免經存款人同意,逕行註銷代繳之約定。
- (四)帳號已結清者,免經存款人同意,逕行註銷代繳之約定。
- 七、轉帳繳納通知
- 轉帳繳納通知應包含稅目、稅額、課稅標的、扣繳日期及轉帳機構別,由外包業者(現為郵政公司台北郵局,以下簡稱台北郵局)寄送納稅義務人。
- 八、錄製媒體檔案
- (一)對於郵政公司及納入承辦之金融輔助業者連線作業之金融機構轉帳納稅戶,資訊室應按郵政公司、參加金融資訊服務系統之金融機構別,錄製轉帳納稅戶應納稅額媒體檔案及列印成交紀錄淸單,於稅款繳納期間截止日前10日傳送郵政公司、承辦之金融輔助業者辦理提兌。
- (二)未納入連線作業之金融機構代繳戶部分,由資訊室列印繳款書及轉帳代繳清冊送稅務管理科,於稅款繳納截止日期前10日,送承轉金融機構辦理提兌。
- 九、已兌領
- 資訊室應於稅款劃解後3日內就已兌領之部分辦理銷號,納稅義務人於稅款提兌後,如需轉帳繳納證明,可於完成稅款提兌之次3營業日後,向稽徵機關申請核發。
- 十、未兌領
- (一)屬媒體作業部分,資訊室應列印轉帳無法提兌清單及繳款書於15日內交稅務管理科轉分處業務單位辦理展延限繳日期後再送回稅務管理科交郵局統一郵寄。
- (二)非財金公司連線部分(人工作業)則依各行庫退還之繳款書轉送所轄之分處業務單位,另行送達取證。資訊室應將金融機構合併之資訊通知稅務管理科。
- 十一、查詢:轉帳納稅戶如未收到轉帳繳納通知或轉帳繳納證明,逕洽各分處查詢,並可補發繳納證明。
- 十二、申請大批使用牌照稅轉帳納稅作業
- (一)分處承辦人依據納稅義務人之申請,填寫「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資訊業務需求表」,並載明納稅義務人統一編號,請資訊室使用牌照稅系統人員產出該統一編號尚未辦理轉帳納稅之車輛資料電子檔。
- (二)分處承辦人依據上開電子檔製作「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使用牌照稅申請轉帳納稅清冊」,轉交納稅義務人確認,若有部分車輛不辦理轉帳納稅,則請其在該部分車號後以紅筆註記「不申請」。確認無誤後連同用印後之「委託轉帳代繳(領)各項稅款約定書」一併寄回分處。
- (三)分處承辦人收到清冊及約定書後,於電子檔上註銷不申請轉帳納稅之車輛資料及登錄約定轉帳納稅扣款銀行帳戶資料,經核對清冊與電子檔無誤後,將電子檔轉交資訊室轉帳納稅系統人員匯入轉帳納稅主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