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 目 | 課徵對象與範圍 | 納稅義務人 | 主要法令 |
綜合所得稅 | 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不論其為本國人或外國人,亦不論其是否居住中華民國境內,均應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 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 | 所得稅法、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營利事 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
營利事業所得稅 |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不論其組織形態,均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 營利事業 |
遺產稅 | -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
-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課徵遺產稅
| 依順序為: - 遺囑執行人
- 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 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
| 遺產及贈與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 細則 |
贈與稅 | -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 贈與者
-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
| 贈與人 但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 行蹤不明
- 逾本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
- 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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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稅 | - 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劵外,均課徵證券交易稅
- 自99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暫停徵公司債及金融債劵之證劵交易稅
| 證券出賣人 | 證券交易稅條例 |
期貨交易稅 |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期貨交易所從事期貨交易,均課徵期貨交易稅 | 買賣雙方交易人 | 期貨交易稅條例 |
營業稅 |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課徵營業稅 | - 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
- 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
-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 華民 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 人者,為其代理人
- 符合免稅規定之農業用油、漁業用油有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但轉讓或移作他 用之 人不明者,為貨物持有人
-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統一發票使用 辦法 |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產製及進口特種貨物或銷售特種勞務,均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註:105年1月1日起,訂定銷售契約銷售不動產者,停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 - 銷售本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特種貨物為原所有權人
-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條例第2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之特種貨物及勞務:
- (1)國內產製之特種貨物,為產製廠商
- (2)進口特種貨物,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
- (3)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之特種貨物為拍定人、買受人或承受人
- (4)免稅特種因貨物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或貨物持有人
- (5)銷售特種勞務者, 為銷售之營業人
|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特種貨物及勞 務稅條例施行細則 |
貨物稅 | 凡貨物稅條例規定之貨物,不論其在國內產製或自國外進口,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課徵貨物稅 | - 產製貨物者,為產製廠商
- 委託代製貨物者,為受託之產製廠商。但委託廠商為產製應稅貨物之廠商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以委託廠商為納稅義務人
- 進口貨物者,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
- 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之應稅貨物者,為拍定人、買受人或承受人
- 免稅貨物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但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不明者,納稅義務人為貨物 持有 人
| 貨物稅條例、貨物稅稽徵規則 |
菸酒稅 | 凡菸酒稅法規定之菸酒,不論在國內產製或自國外進口,均應於出廠或進口時徵收菸酒稅。 | - 國內產製之菸酒,為產製廠商
- 委託代製之菸酒,為受託之產製廠商
- 國外進口之菸酒,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
- 法院或其他機關拍賣尚未完稅之菸酒,為拍定人
- 免稅菸酒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或貨物持有人
| 菸酒稅、菸酒稅稽徵規則 |
關稅 | 對國外進口貨物所課徵之進口稅 | 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 | 關稅法、關稅法施行細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