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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地方稅表
稅目 課徵對象與範圍 納稅義務人 主要法令
地價稅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法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
  1. 土地所有權人
  2. 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
  3. 承領土地,為承領人
  4. 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
  5. 信託土地,為受託人
土地稅法、土地稅減免規則、土地稅法施行細則、平均地權條例、平地地權條例施行細則、農業發展條例
田賦 對未規定地價之土地或已規定地價符合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作農業使用之土地,應課徵田賦 (目前停徵)
土地增值稅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 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1. 土地為有償移轉者,為原所有權人
  2. 土地為無償移轉者,為取得所有權之人
  3. 土地設定典權者,為出典人
房屋稅 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可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
  1. 房屋所有人
  2. 設有典權者,為典權人
  3.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者,為使用執照起造人;無使用執照者,為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無建造執照者,為現住人或管 理人
  4. 信託房屋,為受託人
房屋稅條例、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
契稅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1. 買賣契稅,為買受人
  2. 典權契稅,為典權人
  3. 交換契稅,為交換後承受部分之取得人
  4. 贈與契稅,為受贈人
  5. 分割契稅,為分割後之取得人
  6. 占有契稅,為占有人
契稅條例
使用牌照稅 使用於公共水陸道路之交通工具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 使用牌照稅法、臺北市使用牌照稅徵收自治條例
娛樂稅
  1. 電影、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
  2. 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
  3. 各種競技比賽
  4. 舞廳或舞場
  5. 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
出價娛樂之人 娛樂稅法、臺北市娛樂稅徵收自治條例
印花稅
  1. 銀錢收據
  2. 買賣動產契據
  3. 承攬契據
  4. 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
  1. 銀錢收據為立據人
  2. 其他契據為立約人或立據人
印花稅法、印花稅法施行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