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目 | 課徵對象與範圍 | 納稅義務人 | 主要法令 |
地價稅 |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法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 | - 土地所有權人
- 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
- 承領土地,為承領人
- 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
- 信託土地,為受託人
| 土地稅法、土地稅減免規則、土地稅法施行細則、平均地權條例、平地地權條例施行細則、農業發展條例 |
田賦 | 對未規定地價之土地或已規定地價符合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作農業使用之土地,應課徵田賦 (目前停徵) |
土地增值稅 |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 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 - 土地為有償移轉者,為原所有權人
- 土地為無償移轉者,為取得所有權之人
- 土地設定典權者,為出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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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 | 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可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 | - 房屋所有人
- 設有典權者,為典權人
-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者,為使用執照起造人;無使用執照者,為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無建造執照者,為現住人或管 理人
- 信託房屋,為受託人
| 房屋稅條例、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 |
契稅 |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 - 買賣契稅,為買受人
- 典權契稅,為典權人
- 交換契稅,為交換後承受部分之取得人
- 贈與契稅,為受贈人
- 分割契稅,為分割後之取得人
- 占有契稅,為占有人
| 契稅條例 |
使用牌照稅 | 使用於公共水陸道路之交通工具 |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 | 使用牌照稅法、臺北市使用牌照稅徵收自治條例 |
娛樂稅 | - 電影、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
- 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
- 各種競技比賽
- 舞廳或舞場
- 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
| 出價娛樂之人 | 娛樂稅法、臺北市娛樂稅徵收自治條例 |
印花稅 | - 銀錢收據
- 買賣動產契據
- 承攬契據
- 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
| - 銀錢收據為立據人
- 其他契據為立約人或立據人
| 印花稅法、印花稅法施行細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