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出租人
臺北市適用
房東(出租人) | 如何成為公益出租人 | 如何申請租稅優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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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承租人) | 如何申請補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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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出租人租稅優惠詳表
稅目 | 房屋稅 | 地價稅 | 綜合所得稅 |
法令依據 | 房屋稅條例第5條 「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第22點 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 | 住宅法第16條 「臺北市社會住宅興辦及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第5條 公益出租人資格認定作業要點 | 住宅法第15條 |
優惠內容 | 稅率1.2% (原稅基折減50%,自113年7月起分4年緩步恢復稅基) | 同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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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條件 | 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即可 (例如: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租金補貼、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租金補貼、身心障礙者租金補貼、原住民租金補貼等) | 領有租金補貼者 | |
出租人 | 住宅所有權人(自然人、法人皆可) | 住宅所有權人(限自然人) | |
出租住宅 | 限合法建築物 | ||
註:自113年7月1日起,將分4年逐年緩步恢復課稅稅基,自114年期至116年期房屋稅基分別折減37.5%、25%、2.5%(相當稅率0.75%、 0.9%、1.05%),自117年期起稅基不再折減(恢復稅率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