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租賃住宅包租代管
臺北市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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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自110年11月起,個人住宅所有權人如將住宅委託貼有右方識別標誌之合法租賃住宅服務業包租代管,可享房屋稅、地價稅減徵40%租稅優惠,每屋減徵稅額各以1萬元為上限。 |

個人租賃住宅包租代管租稅優惠詳表
| 稅目 | 房屋稅 | 地價稅 | 綜合所得稅 |
| 法令依據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8條 「臺北市個人租賃住宅委託包租代管減徵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第2條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 | |
| 優惠內容 | 減徵40% 每屋各以1萬元為上限 | 減徵40% 每屋各以1萬元為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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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約條件 | 將住宅委託代管業或出租予包租業轉租,契約約定供居住使用1年以上 | ||
| 承租人使用情形 | 供居住使用者 | ||
| 出租人 | 住宅所有權人(限自然人) | 住宅所有權人(限自然人) | |
| 出租住宅 | 經戶政機關編釘門牌者或設立房屋稅籍之建物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