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財政部92年2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20450239號令,刪除第2點規定,自109年12月31日生效
- 遺囑信託房地符合要件准依土地稅法第9條及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按自住用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 修正公布臺北市娛樂稅徵收自治條例第5條之1
- 修正臺北市娛樂稅徵收自治條例第1條、第3條及第5條
- 自益信託房屋於辦竣塗銷信託登記前訂約出售與第三人,稽徵機關得同時受理塗銷信託登記之查欠及契稅申報
- 國有公用學產土地上使用權房屋得核實按使用權人使用房屋情形認定適用之房屋稅稅率
- 未載於建物所有權狀之增建房屋,增建部分以「房屋稅籍資料」或「建物測量成果圖」之面積或層數為準
- 土地稅法第34條第2項「出售前1年內」及同條第5項第5款「出售前5年內」之期間計算
- 訂定「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
- 納稅義務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且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繳清稅捐者,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 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使用牌照稅及房屋稅繳納期限准予分別展延至109年5月31日及6月30日
- 房屋之騎樓供公眾通行使用,非屬房屋稅條例之課徵範圍
- 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嗣經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屬無償供公共通行者,得申請免徵地價稅
- 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無法於法定期間內完成申報繳納稅捐者,得展延申報繳納期限。
- 修正公布臺北市娛樂稅徵收自治條例第5條之1
- 110年2月19日及7月6日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房屋稅條例第16條、契稅條例第26條及土地稅法第54條、第55條之1規定部分
- 核釋財團法人受贈土地部分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准按比率計算追補土地增值稅及處罰規定,並廢止財政部98年2月6日台財稅字第09804704770號函
- 增訂、刪除並修正稅捐稽徵法條文
- 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20條,定自111年1月1日施行
-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無法於規定期間(111年5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內完成申報繳納稅捐者,延長申報繳納期限
- 修正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
- 逾期未完納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處罰,其罰鍰計算等規定
- 核釋以支柱直接支撐太陽光電板,未另以建材舖設頂蓋之太陽光電設施,非屬房屋稅課徵範圍
- 核釋土地稅法第34條第2項出售前1年內、同條第5項第5款出售前5年內期間之計算,及拆除改建中出售之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有無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之認定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