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方案說明:
- 為健全不動產稅制,減少房地重複評價爭議,並隨商業繁榮程度變動大或有重大公共建設完成時,適時調整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已建議中央修正房屋稅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房屋標準價格重行評定時程由每3年1次縮短為每2年1次,業經財政部108年10月24日函復,考量房屋稅為地方稅,房屋標準價格重行評定權責為地方政府,爰尊重多數地方政府意見,暫不予修正。另建議財政部修法,將房屋稅、地價稅合併課徵不動產持有稅,因該部已與內政部共同建置「房地評價及稅制研商平台」,將房地合一持有稅制列入檢討議題,此項改革影響層面廣泛,多數地方政府建議需有完整配套措施方可推行,宜審慎從長計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