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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響出境逾2年戶籍遭遷出地價稅適用自住優惠稅率專區
1. 法令依據
依財政部111年7月26日台財稅字第11104610910號函釋規定,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2‰)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僅因設籍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出境逾2年,致戶籍於109年或110年遭遷出,且無其他符合條件者設籍,土地所有權人得於112年9月22日前檢附設籍人切結書,申請110年及111年續按2‰稅率課徵地價稅,其已按一般用地稅率完納之地價稅,於按2‰與一般用地稅率計算之差額稅款部分,不加計利息退還。
2. 宣導懶人包 (連結)
4. 申請文件 
(1)受疫情影響致戶籍遭遷出案件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下載申請書範例)
(2)設籍人出境逾2年無法返國係因受疫情影響之切結書。(下載切結書範例)
    註:如該設籍人有2人以上,至少須檢附其中1人之切結書
5. 申請方式
(1)網路申辦(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視訊服務雲)。
(2)臨櫃、傳真或郵寄申辦。(連結)

因疫情出境逾2年戶籍遭遷出 地價稅2‰可繼續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