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備基本文件:
二、除檢附前述基本文件外,應另行檢附文件之案件列舉如下:
- 簡易及小額免書證案件:退稅支票
- 退稅支票受款人更正案件(以本處可由政府網站查證者為限)
- 支票逾效期尚未解庫展延開票日期案件。
- 退稅支票票面金額1,000元以下,且支票字跡模糊、票面污損、逾限支票遺失申請重開案件。
- 上述簡易免書證、小額免書證以外案件,如信託財產更名、繼承更名、效期內支票遺失、1,001元以上取消平行線或禁止背書轉讓案件,應檢具文件如下:
- 申請書。
- 退稅支票。
- 身分證明文件
二、除檢附前述基本文件外,應另行檢附文件之案件列舉如下:
- 退稅支票受款人有2人以上無法兌領,由受款人自行指定1人為退稅支票受款人,另檢附協議書(同意書)及申請書提出申請。
- 申請補發遺失未逾1年有效兌領期限支票,除基本文件外應另檢附「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本。
- 退稅支票之受退稅人死亡,全體繼承人申請更改受款人名義時,除基本文件外,應另檢附下列文件辦理:
- 被繼承人除戶資料或死亡證明書。
- 繼承系統表,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及簽名蓋章。
- 繼承人有2人以上時,得指定1人為退稅支票受款人,應另檢附協議書(同意書)及新受款人之身分證影本附案。同意書須載明退稅原因、年份、支票號碼、新受款人及同意人姓名等資料。
- 繼承拋棄書或法院核准備查文件。
- 退稅金額在20萬元以上者,應另檢附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